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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慧邦资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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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企业研发费用前加计扣除12问!你想了解的都在这里

慧邦国际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由10年以上从业经验的专家团队,专注于广大中小企业所需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高新技术企业运行维护风险防范、企业高新收入专项审计、企业研发投入专项审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软件著作权申请、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专业人才定制”等一体的集成服务商,至今以服务1600多家高新企业,帮助客户获得国家扶持资金8000多万元!


?对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支出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 ? ? ?

根据《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工资薪金包括按《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处理问题的公告》(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可以在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 ? ? ?例2:a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对新产品研发团队的甲工程师(以下简称“甲高工”)以期权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以鼓励甲高工完成xx研发项目。2017年1月1日,股份支付计划开始,同时xx研发项目立项,2018年12月31日,xx项目研发成功,甲高工被安排至yy项目进行研发。2019年12月31日,甲高工对取得的期权全部行权,假设当年因甲高工行权确认的工资薪金支出为150000元。对此股权激励计划,a公司2019年可以前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50000*50%=75000元。4.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不得加计扣除材料费用何时计算扣除? ? ? ? ?根据《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 ? ?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务风险的防范(上)

慧邦国际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由10年以上从业经验的专家团队,专注于广大中小企业所需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高新技术企业运行维护风险防范、企业高新收入专项审计、企业研发投入专项审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软件著作权申请、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专业人才定制”等一体的集成服务商,至今以服务1600多家高新企业,帮助客户获得国家扶持资金8000多万元!


一、建立健全企业研发活动的内控制度可为务核查提供必要保证

务部门对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后续核查,一要核查的就是企业研发项目的真实性,而企业要证明自己研发项目的真实性就是研发活动留下的各种文件。一个规范的企业,建立一套规范的内控制度,必然会留下规范的活动轨迹,自然容易取得务局核查的认可。

企业可以也应该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0号——研究与开发》等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一系列涉及到研发活动的内控制度。

二、规范研发项目的立项管理

企业研发不能是盲目的,应与企业战略紧密结合,与企业战略保持高度一致,以达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发展战略。

(一)企业的研发项目来源

一般有以下几种来源:

1.企业战略发展规划或企业创新战略发展规划确立研发主题或方向;

2.企业市场营销部门的市场调研,包含竞争对手的产品及研发情况和客户的需求等;

3.或其他单位的委托;

4.技术研发的技术情报研究等。

(二)研发项目立项前调研

在研发项目立项前,技术研发部门须进行项目立项调研。项目立项调研的主要任务包括:

1.论证该项目领域技术(或产品)的技术发展方向和动向;

2.论证该项目领域技术(或产品)的市场动态及公司研发该项目的技术优势;

2.论证发展该项目技术(或产品)的资源(含物资、能源、设备、外协配套等)条件可行性。

(三)编制研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在立项调研结束后,技术研发部门须编制和提供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国内外同类研究情况和技术水平;

2.市场需求,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分析;

3.主要研究内容、技术关键;

4.预期目标,要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和专利申报情况,科研成果的生产或应用方向等;

5.已有条件分析,包括现有的技术基础、知识产权拥有、科研手段、人才储备等情况;

6.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计划;

7.项目预算及其经费来源;

8.项目预计主要参与人员及其简历。

企业应组成研发项目立项评估会,成员由公司技术、生产、营销、质量、设备、财务、人力资源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企业外部专家参加。

研发项目立项评估会负责对技术研发部门提交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技术研发部门报告编制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参会陈述和答辩;经评估后做出可行或不可行的意见,参会人员在评估意见书上签字确认。

三、规范研发项目的立项审批

经评估可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研发部门及时提交立项申请。根据项目预算金额的大小,按企业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分别提交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或类似权利机构)审批。

经审批通过的立项申请,企业及时下达立项批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明确项目预算,组成研发项目小组,项目小组负责人和配备合适项目小组成员等。

项目小组负责人凭立项批复在财务部门办理项目费用预算申请;财务部门首先在年度的研发费用中安排保证,如超出本年度预算则向预算会提交预算变更申请,预算会予以优先保证。

如研发项目全部或部分需要委托外单位承担的,技术研发部门应当通过招标、协议等方式确定受托单位或合作单位,签订外包合同,约定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研究进度和质量标准等。研发外包合同审批按企业相关内控制度执行。

四、规范研发项目的跟踪监督与成果验收

企业总工程师(技术总监)、技术中心主任等应当跟踪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小组负责人有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向总工程师(技术总监)、技术中心主任等汇报进展情况。

项目小组每月应编制项目进展情况表,由技术中心主任、总工程师(技术总监)签字审核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据此办理研发支出的预算控制、会计核算等。

人力资源部做好项目研究开发期间的项目组成人员的绩效考核;内部审计部门做好项目研究开发期间的审计监督工作。

企业所有的立项研发项目都必须进行验收。企业内部立项的研发项目可以组成以总工程师(技术总监)为组长的验收小组,成员由企业技术、生产、营销、质量、设备、财务、人力资源、审计等专业人员组成,同时也可以邀请外部专家的加入。必要时可以委托外部相关机构对研究成果进行评审或科技成果鉴定。部门立项的研发项目,应按照部门的要求进行项目验收。企业外包的研发项目或企业接受外部委托的研发项目,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验收。

在进行评审验收或科技成果鉴定前,应行专利申请或知识产权登记等保护工作。专利申请受理书、专利证书或版权登记书等可以很好地证明研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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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维持扣除力度不变”

财〔2017〕37号规定:“营业改征试点期间,纳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同时规定,要享受“扣除力度不变”,纳人“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额”。这里需要讨论三个问题:

(一)什么是“扣除力度不变”?

修订的申报表,增加了“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额”,这一栏的计算填列说明,体现了“扣除力度不变”的口径。

一是加计扣除的时间。根据公告解读,纳人购买的农产品(包括购买时取得、海关进口缴款书、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等情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额”。也即会计处理上做 “借:生产成本 ? 贷:原材料”处理时,计算加计扣除额。

二是加计扣除的标准。根据公告解读,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势,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率(扣除率)抵扣额÷11%×(简并率前的扣除率-11%)。

从公式看,并不是按“领用的原材料成本*2%”来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按账面原材料成本*2%,在取得的农产品扣凭证是11%的、海关进口缴款书时,是能维持扣除力度不变的。但取得的是3%的专、收购和农产品销售,则扣除力度大大降低。

如,农业生产单位销售免农产品10000元,开具销售。原可抵扣进项额10000*13%=1300元。新政策下:

购进时可抵扣进项额10000*11%=1100元,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x农产品 ?8900元

? ?应交费—应交-进项额 1100元

?贷: 银行存款 ?10000元

? 如果生产领用时,按账面成本8900*2%加计扣,总体仍达不到10000*13%的原扣除力度。

? 而根据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率(扣除率)抵扣额×(简并率前的扣除率-11%),应是1100/11%*2%=10000*2%,总体与原10000*13%的扣除力度一致。

取得3%的专、收购道理同上。

但问题是,这个公式中的“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率(扣除率)抵扣额”如何确定呢?当我们举例的时候,通常用个别计价法来确定(如上例),但企业实际经营不可能这么简单。如一种农产品既有11%专,也有3%专,还有农产品销售,我们如何来确定呢?

我想这就涉及对“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率货物的农产品进项额”进行单独核算的问题。

(二)如何单独核算?

财〔2017〕37号规定,要享受“扣除力度不变”,纳人“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额”,也即对“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率货物的农产品进项额”要进行单独核算。

但如何单独核算呢?财〔2017〕37号和19号公告都未有具体规定,我想单独核算终是要满足“准确确定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率(扣除率)抵扣额”之需要。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因此,在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条件,“已按11%率(扣除率)抵扣额”之确定,应按照企业选择的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为依据,按照采用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来确定。

因此,单独核算至少应达到以下要求:

1、设置专门科目,如:原材料—加计扣农产品—xx农产品

2、要列入上述科目核算,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购入时确定用途为“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率货物”,二是取得合法的农产品扣凭证(、海关进口缴款书、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

3、按农产品具体品名设置明细账,详细核算购进时间、数量、金额、已抵扣额(按购进环节可抵扣的进项额确定)。

? 以上述核算为基础,我们试着按常用的加权平均法来计算以下“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率(扣除率)抵扣额”:

? ??当期生产领用已抵扣额=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期初库存数量+本期购进数量)×(期初库存已抵扣额+本期购进已抵扣额)

?期末库存已抵扣额=期初库存已抵扣额+本期购进已抵扣额-当期生产领用已抵扣额

(三)加计扣的会计处理

企业日常生产过程中领用农产品投入生产,应作:

“借:生产成本 ? ?

? ? 贷:原材料—加计扣农产品—xx农产品”;

期末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出加计扣的金额,应作:

“借:应交费——应交-进项额(加计扣)

? ? 贷:营业外收入”

从上道环节征多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代理,下道环节扣多少的原理看,上道环节征11%,下道环节扣13%,这具有补贴的实质,因而,计入“营业外收入”可能更合适一些吧。

笔记笔记,边学边记,谬误难免,敬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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