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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条件|慧邦资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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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项额加计扣除学习笔记

慧邦国际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由10年以上从业经验的专家团队,专注于广大中小企业所需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高新技术企业运行维护风险防范、企业高新收入专项审计、企业研发投入专项审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软件著作权申请、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专业人才定制”等一体的集成服务商,至今以服务1600多家高新企业,帮助客户获得国家扶持资金8000多万元!


《务总局关于调整纳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规定,从8月1日起一般纳人纳申报表作调整。公告主要是为了适应农产品率降低,同时保证以农产品为原料的深加工企业“维持原有的扣除力度不变”之需要。以表探政,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根据申报表调整及其填报说明和解读,对于《务总局关于简并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2017〕37号)有关政策执行口径,大体有了较为清晰的脉络。

一、关于农产品扣凭证

此前,因《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政策的通知》(财[2012]75号)对“农产品销售”作了一个解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额中扣除的进项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是指小规模纳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而自行开具或委托务机关开的普通。”),对该解释的理解不一,导致实践政策执行口径的差异。如,有的地区依据这条对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免不允许计算抵扣进项额。

公告出台后,有关申报表及附列资料的填报说明,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明确,有利于纠正实务执行中的偏差。根据公告,目前农产品扣凭证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

——一般纳人开具的。指的是流通环节的一般纳人销售农产品开具的率为11%的。

——小规模纳人开具的。指的是流通环节的小规模纳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而委托务机关开的(目前小规模纳人自开专还未推及至农产品销售行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条件,为贯彻农产品进项加计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好处,应有推及之需要)。

根据公告,流通环节的小规模纳人销售农产品的,必须开具,购买方才能计算抵扣进项额。

2、海关进口缴款书

适用于从境外进口农产品,海关按11%代征的情形。

3、农产品收购

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免农产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由购买者开具的收购,实务中,是通过控系统开具的注明“收购”字样的普通。

4、农产品销售

农业生产者销售免农产品开具的普通。(为了区别于流通环节的免,购买方应取得销售方“自产自销免备案表”作为证明,以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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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总正式发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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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概念

1.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的一种基式优惠方式,一般是指按照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如对企业的研发支出实施加计扣除,则称之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研发费用据实扣除两者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

其相同点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适用对象相同。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

(2)研发活动特征相同。都是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3)研发费用处理方式相同。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支出费用化与资本化处理的原则,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4)禁止前扣除费用范围相同。行政法规和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同样不可以加计扣除。

(5)核算要求基本相同。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发费用支出。

其不同点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行业限制不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有行业清单的限制,而研发费用据实扣除的企业则没有行业清单的限制。

(2)研发费用范围不同。享受加计扣除的企业研发费用范围限于财〔2015〕119号文件列举的6项费用及明细项,而实行前据实扣除的企业研发费用范围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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